观察丨江平:《民法总则》继受有余创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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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单玉晓
来源:财新网 2017年03月20日
作为“民法四先生”之一,江平认为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人格权条款写得太简单,是不是有必要再作为一章,还可以思考。
“我们为民法典制定奋斗了一生,60多年了,现在已经老了,终于看到《民法总则》通过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近期联合举办《民法总则》通过研讨会,87岁的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会上发出感慨。
2017年3月15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标志中国1949年后民法典编纂完成第一步。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学者的夙愿,江平几乎全程参与和见证了这段立法史。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立法机关先后数次组织编纂民法典,前两次均因政治动荡而无疾而终,第三次则因条件不成熟而暂缓,第四次编纂时,民法典草案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但之后搁浅。1986年,有“小民法典”之称的《民法通则》制定时,江平、王家福与已故学者佟柔、魏振瀛一同组成起草专家咨询小组参与其中,被誉为“民法四先生”。
《民法总则》又称民法典总则编,在《民法通则》基础上修改而成,包含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十章共206条,比现行《民法通则》多出50个条文。《民法总则》在胎儿权益保护、法人分类、监护制度等方面有所创新,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对于民法总则总的评价是不错的。”江平认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实施31年后制定,吸取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特点,总的来说是和民法通则的体系、指导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在具体条文上,努力做到了精益求精,纠正了《民法通则》中不准确、错误的内容,使不太明确的规定更加精准。
但在江平看来,《民法总则》继受有余,创新不足,“有一些遗憾”。
“比如,《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涉及到的物权有单独立法,债权有了《合同法》,知识产权有单独立法,投资的保护有《公司法》,继承也有单独一编,唯独对人格权规定少。原来说把人格权放在总则,我也接受,但今天看到《民法总则》里面写的人格权太简单了,只有名词,另外再加上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么一个笼统的规定,将来是不是人格权还有必要再作为一章,还可以思考。”江平说。
他表示,人格权内容日益丰富,因名誉权、个人信息、人体器官等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这些问题仍旧只是用一个跟《民法通则》时代一样的词来表示,总显的欠缺,“所以我觉得这一部分需要很好考虑”。
人格权如何保护、《人格权法》是否单独成编是此次编纂民法典理论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据财新记者了解,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社科院的权威学者在该问题上意见相左,相关讨论曾引起轩然大波。
以中国法学会所辖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制定《民法总则》后,还应制定《人格权法》,再整合其他法律为民法典,江平、魏振瀛等老一辈法学家赞成这一观点,建议强化人格权保护。而以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虽不否认人格权的重要性及强化人格权保护,但反对把人格权和财产权并列放在民法典体例上,使其单独成编。
2015年10月左右,两方争论不断升温。先是梁慧星在四川大学法学院的讲座上用“无知”和“欺骗”来批评主张单独立法保护人格权的学者。十多天后,2015年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开幕式上隔空回应梁慧星的批评。他说:“人格权立法问题是独立成编,还是放到民法总则的自然人当中写、或者放到侵权法当中写,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学术问题。”
又过了半个月,2015年11月16日,江平在“民法典编辑与创制发展——第五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上发言,呼吁不要让讨论超出学术范围。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作为编纂民法典的参与单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曾公开谈及各自的主张,最高法院支持《人格权法》应单独成编。
争论过后,《人格权法》单独成编的建议未被立法者采纳。根据立法机关的设计,中国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各分编组成,仍旧在总则编中体现人格权保护。
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09条至第112条涉及人格权问题,亮点在于增加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示性条款。《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江平在研讨会上表示,人格权不仅是与生具有的,而且具有时代性,时代变化了,人格权在不断的向前发展。“现在有很多的人格权也并不是过去概念中所有的那些人格权,我觉得这些问题是要考虑的。”
他回忆道:“30年前和当时研究民法总则的同志讨论时,曾经问到一个问题,说权利到底是哪来的,这个权利到底是法律规定的,还是人生而就有的。有的同志就说这是法律规定的,但是我觉得权利的源泉应该是与生俱来的,并不是因为法律规定它才有。”
“继受精准,创新不足,这是对今后我们民法典的制定,寄予更大的希望。”江平还提出,《民法总则》没有体现商法特点,希望以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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